河南省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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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摘要) 第九條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根據用水定額和生產經營需要于當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指標,經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后,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無行業主管部門的計劃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指標,直接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當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達。用水計劃指標的核定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計劃用水單位的年度用水計劃指標下達給有關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按照用水計劃指標供水。 第十條 計劃用水單位確需增加用水計劃指標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增加用水計劃指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發展需要; (二)已經采取相應的節水措施; (三)水的重復利用率、用水定額達到規定的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減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核減計 劃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指標: (一)由于自然原因使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因停產、減產、轉產或者生產工藝變化使用水量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其他確需核減或者限制用水量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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